第十七条

有效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和其他类别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