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等,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缓交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符合条件的减免诉讼费或者仲裁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