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