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计算;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
(三)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保障;
(四)将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托养服务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六)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
(七)对残疾人家居环境逐步实施无障碍改造,并给予补贴;
(八)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合理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范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