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供养、托养服务标准。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