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供养、托养服务标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