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