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