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残疾人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