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条有效残疾人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