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人民警察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向社会安全有序开放。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