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实现总馆与分馆服务功能基本一致、文化资源互联共享。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文化活动室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成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