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将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服务运转、活动开展、公众满意度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