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联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附属物及其环境采取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涉及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附属物及其环境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