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联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附属物及其环境采取保护措施。

工程建设涉及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附属物及其环境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