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五十三条有效未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实施与其资格不相符的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