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未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实施与其资格不相符的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