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时,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也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或者自荐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