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传承谱系清晰,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