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不再呈现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传承与传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