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铁、地下商城、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地下实验室等低洼易涝地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排涝设施的完善和维护,配备沙袋、挡水板、排水泵等应急物资和设备,对低洼地段室外供用电设施做好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暴雨等级采取相应措施疏散群众。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