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暴雨气象灾害的需要,在各自职责内,开展相关防御工作: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巡查易涝点、垃圾填埋场等重点防御区域,及时清理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顺畅;

(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在建工地的简易工棚、地下空间、边坡、挡土墙等场所开展安全检查;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内的主要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监督检查;

(四)轨道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地势低洼车站、通风口、过渡段、长大区间等重点区域排水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成立联合应急小组,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后,在严重易涝点现场开展值守。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