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并进行维护。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