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和水文机构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调度,加强水利防洪工程、城市排水(雨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工程的管理。

水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做好城镇内河、内湖的清障和排水管网的疏通,加强城市易涝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在涵洞、地下通道等低洼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