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应急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和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对有关防御设施的监督检查。在沿海沿江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影响的区域,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海堤、江堤、挡潮闸等防御灾害的工程体系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市政设施、树木等的防风加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在建房屋建筑等的防风加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