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工程供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水工程管理机构根据用水申请和可供水量进行总量平衡,编制年度供用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用水户年度内用水过程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指标的,由用水户向有管辖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与农业用水户签订计划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