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工程供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