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中、小型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以转让、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合法取得水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保障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义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和功能。 中、小型水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