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兴建的大中型水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工程上已建和新建的交通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