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