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数据的;
(二)采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相适应的;
(三)重复采集可以从大数据资源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的;
(四)向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的公共数据无法使用的;
(五)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未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的;
(七)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