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发展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良性发展生态,发挥市场对数据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实现全省产业数字化的场景资源优势和数字产业化的数据资源优势的产业转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