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大数据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等工作,统筹管理数据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据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