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的数据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开放具体规则,由省网信主管部门制定。

公共数据在开放前,应当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