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关资料和资产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