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