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国土、环保、建设、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质监、人防、工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