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国土、环保、建设、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质监、人防、工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