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