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