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