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可以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