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十五日内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