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十五日内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