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征用费用,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