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征用费用,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