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六十条》实施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六十条》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使用至申请确权时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依照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因村、队、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因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有证据证明属于国家或者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以外,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土地确定所有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