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入国有农场后又退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商有关单位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