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部分成员和土地并入国有农场,未并入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属于未并入场农民目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