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