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二)砍柴、放牧;(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