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