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本市实行"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行业,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提供涉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政务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类许可信息归集至企业名下,可通过营业执照统一查询并对外公示。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