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如下政务服务工作:

(一)制定并公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目录,规范审批流程,并推动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

(二)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的流程;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并联审批、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政务服务;

(三)通过购买服务、压缩审批时限和流程等方式,优化本市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务服务。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