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完善政务服务代办体系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审批代办等政务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场主体最多只需要到综合性实体服务大厅办理一次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事项应当实现一网通办,申报材料一次采集,办理工作一步办结;加强智能审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享受免费刻制首套印章、领取"税务UKey"或者通过自动授信方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