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市场主体服务体系的考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市场主体服务进行舆论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市场主体代表和媒体记者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应当依法搜集、反馈社会各界对市场主体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政务服务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