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服务市场主体的改革举措和提升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