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公用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四)违法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